一是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集体“三资”管理,督促各旗县加大整改力度,强化指导集体经济组织“三资”管理、完善股份权能,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章制度,督促各旗县市区构建民主监督管理机制,保证农牧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二是指导各地完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,深入各旗县市区对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“回头看 ”等工作进行调研督导,核实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查数据、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、规范股权设置、规范建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信息复核修改、规范完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归档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。